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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4000块,博士帮你修改论文?
2025-05-09 11:05 武汉市司法局  湖北法治网 审核人:

当论文被拒的挫败感淹没学术理想时,你是否也期待过“大神改稿包过”的救命稻草?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揭开了论文润色服务背后的行业暗礁——所谓的“学术大牛承诺”竟是精心设计的法律陷阱!当科研焦虑遇上商业骗局,这场知识付费的罗生门里究竟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杨某在小红书上联系某电子公司表示想找一位“博士水平”的老师修改论文,杨某向某电子公司提出论文修改的具体要求,某电子公司表示同意,并告知杨某价格并表示会免费修改到满意为止。

后杨某通过某电子公司发送的淘宝平台链接,进入某软件工作室的淘宝店铺,下单了店铺商品“ppt 制作代做美化修改工作设计”。

杨某通过支付宝支付4,000元,并将论文初稿发给某电子公司,后杨某收到某电子公司发送的修改版论文,发现修改的论文水平无法达成预期效果,且存在大量字词和标点的基础性错误,杨某以某电子公司修改水平与所承诺不符为由拒绝继续修改并要求退款。

法院审理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论文修改系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必备环节,论文修改能力也是期刊发表的必备能力之一,案涉论文的修改不限于言语表达、论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论文内容等实质性修改,杨某和某电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杨某和某电子公司、某软件工作室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某软件工作室全额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杨某与某电子公司、某软件工作室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仅支持部分退费。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平台上以“论文辅导”“硕博团队”“包过盲审”“职称评定”为宣传点的机构激增,实际提供论文代写、修改服务的现象频发,此类服务打着“润色优化”的幌子,实则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温床,部分代改机构与数据造假、抄袭洗稿等黑色产业链挂钩,导致学术成果失真,影响科技创新生态。

司法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通过法治手段重塑学术伦理的关键举措,通过司法权威树立学术红线,保障其他学生通过正当努力获得评价的公平环境,对构建诚信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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