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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网购未发货并虚假诱导消费者,赔不赔?
2025-03-19 14:35 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湖北法治网 审核人:

网购已经成为时下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购的“坑”让人头疼。下单后迟迟不发货,商家不是在备货,就是无理由不发货,问多了还直接取消订单退款,这些情况能不能退款?商家长期拖延发货后直接取消订单,该不该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原告刘先生通过抖音短视频了解到被告王女士售卖老年电动车,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关于猛禽越野电动车购买意向,刘先生下单后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

王女士却告知刘先生,支付的费用仅用于厂家将车辆安装完成和发往物流园,如果想要车辆运送到家,必须支付剩余全部车款,而后迟迟未发货。

刘先生称双方约定仅支付定金即将车辆发走,如今尚未收到货物,不应该支付剩余车款。

王女士称车辆已发到物流园,若不支付剩余车款,无法从物流园发走车辆。

刘先生感觉上当受骗,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多次向抖音平台投诉后亦未收到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已付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达成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王女士所述的“支付定金即将车辆发走”理解有争议,刘先生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王女士迟迟未发货,刘先生认为王女士有欺诈引诱买家的嫌疑,亦不符合交易习惯,刘先生投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女士错误的陈述让刘先生陷入错误认识,有虚假引诱消费者的情形,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经释法说理,王女士全额返还了刘先生已付的购车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商家以活动的名义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其网络店铺的流量和交易量,而后履约时在消费者反复催促发货的情况下,告知消费者无法发货需等待或者重拍差价链接购买,或以其他理由长期不发货,应属于经营者故意隐瞒未履约的真实原因,客观上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

消费者基于低价优惠选择下单购买商品,这一意思表示中包含如期收货商品的期待,在消费者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若经营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以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发货或补拍差价,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就涉案订单,按照三倍货款进行赔偿。

法官寄语

网络购物,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交易原则,双方达成一致合意时,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若刘先生随意反悔,迟迟不发货或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刘先生继续履行或者进行赔偿。

而对于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则要根据全案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应该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警惕“话术”陷阱,面对活动期间不合理的低价商品理性消费,谨慎下单,同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下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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