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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游中受伤 学校、旅行社被判侵权
2024-10-21 08:43 任文岱  民主与法制时报 审核人:

近年来,每逢寒暑假,各大旅游城市随处可见各年龄段的学生研学团,特色主题研学活动也层出不穷。然而,研学游火热的背后不仅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记者就此特邀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惠静解读研学游背后的法律问题。

雨天研学体验消防活动摔成骨折

小王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在家长的同意下,他报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秋季研学游活动。

学校告知学生和家长,秋季研学游活动是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教学需要举行的集体旅行活动,已与当地某旅行社签订了活动的合作意向书,也制定了具体的研学方案和安全预案。在有400多名学生报名参加后,学校作为代表与旅行社签署了旅游合同,同时为学生们投保了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活动当天下起了小雨,在旅行社和学校带队老师的组织带领下,学生们被安排了消防体验活动。按照研学方案,学生们要进入消防车驾驶室进行参观。根据现场活动安排,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小王爬上消防车驾驶室,但在下车时不慎滑倒导致右脚骨折。

经司法鉴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小王的家长多次与学校、旅行社协商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原告的诉讼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旅行社则认为这实际是旅游合同纠纷,因此不应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法院据上述规定,结合此案事实,认定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并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侵权纠纷审理。

“在旅游诉讼中,经常会发生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王惠静表示,当事人或者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在诉讼基础上,选择违约之诉需要以旅游合同存在为前提,是基于合同约定中的权益的维护。侵权之诉不以旅游合同存在为前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对侵权人或者主体提起侵权之诉。

不同案由,在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差异。王惠静表示,违约之诉对应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损失以及遵循合同约定;侵权之诉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基于此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研学游中学校不能免责

研学游背后的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未成年人及家长、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旅行社及其他经营主体等。学生一旦受伤,学校或者专业教育机构能否以尽到安全责任义务而免责?

此案中,学校方认为已经尽到监督、保护和管理职责,包括与旅行社签订协议、发出研学告家长书、为学生购买保险、指派老师全程陪护等,意外发生后,同行医护人员对小王进行了救护并及时送医。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研学游活动的组织方,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对学校方的抗辩理由,法院表示,并不能因此免除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研学游的组织者,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和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能免除或者转移给第三方。”王惠静表示,相比日常校内教学活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集体旅游活动本身就存在更高的风险,因此,学校应审慎选择旅行社等第三方服务,包括对旅行社、导游等合法资质及服务质量标准的审查等,都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应有高度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

此案中,法院判定旅行社作为研学旅游的经营者,应对在研学旅游服务提供过程中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尤其是本次活动并无家长参与,旅行社存在疏于管理、看护的情形,未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责任。此外,原告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消防车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结合案情及保护未成年人角度等因素考虑,法院判其自负20%的责任。

对未成年人研学游,王惠静提示,组织未成年人研学游要有高度风险防范和应急机制。首先,学校或专业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合作旅行社,对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及信誉、服务质量等全面、严格审核,尤其注意安全保障和责任等,签订合同时也要避免损害自身和学生权益的霸王条款、不公平条款等内容,行前还应对学生及带队老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其次,旅行社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应当针对所开展的研学游活动的特点、参加群体的特点、时间线路节点等量身定制整个研学方案、应急预案。家长在签署同意书时也要注意合同内容,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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