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室-fws
首页学校首页部门简介工作动态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普法课堂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课堂 > 正文
读懂集体劳动合同 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2024-08-23 07:51 陶玉荣 张兆利  民主与法制时报 审核人:

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普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的合同,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对集体劳动合同的理解存在误区和偏差,甚至“断章取义”将此用作规避法律责任、避签劳动合同的“挡箭牌”,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误区一:集体劳动合同可以代替普通劳动合同

2023年3月,任女士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人事部经理告知她,公司已经与职工代表大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保等按集体劳动合同执行。不久前,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解雇部分员工,其中就包括任女士。任女士接受解聘,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后者认为集体劳动合同可以代替普通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随后任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向任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释法:

首先,与员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有明确的签订时间要求。如果超时不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此有惩罚性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其次,集体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一是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普通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主体不同。集体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工会组织和企业法人;普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三是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普通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四是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普通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由此可见,作为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已订立了集体劳动合同就排除普通劳动合同。

误区二: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合同内容

2023年1月,付某等3人作为某公司员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该合同草案事先未经职工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亦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集体劳动合同执行不久,陈某等5名员工认为公司现行的工时制明显超过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长,加班则应另付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对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定时延长工作时间是生产任务需要,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释法:

该公司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属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且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协商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案中,集体劳动合同内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无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即行生效。据此规定,集体劳动合同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的集体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三:普通劳动合同条款效力优先于集体劳动合同

2022年初,齐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服装设计工作,企业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1年者,年底时均可发放绩效奖。2024年2月,齐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当他要求公司支付其上年度绩效奖时被拒绝,理由是他与公司单独订立的普通劳动合同中没有该项约定。为此齐先生经仲裁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公司向齐先生支付绩效奖。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本案中,齐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其待遇依法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误区四:集体劳动合同不可单方解除

2022年6月,辛某所在公司的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集体劳动合同。2023年底,辛某向公司提交辞呈,表明将在1个月后离职。由于辛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他的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那么,辛某有权单方解除集体劳动合同吗?

释法:

本案中,辛某有权单方解除集体劳动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就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但是集体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则应当适用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三是有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更多>>
· 2024年暑期值班安排
· 关于开通合同管理平台的通知
· 关于报送2023年法治建设...
· 关于清查登记现行有效合...
· 债权申报通知
·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
· 法律文书接收处理工作流程
·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版权所有©鲁东大学 |   ICP09096634-1   |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