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呈高发态势,尤其以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行为居多。出售、出租的银行卡、手机卡通常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电话卡被电信诈骗分子用来给被害人打电话或发短信等,而银行卡则被用来将电信诈骗的赃款“洗白”,使“两卡”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
贪便宜出售信用卡获刑一年
王某系某高校大三学生,暑假在某快餐店兼职打工赚取生活费,有顾客向其介绍出售银行卡可轻松赚取好几千元。王某心动下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3张信用卡,出售给他人牟利五千元。后王某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名下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达到人民币1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牟利出售借记卡获刑十个月
郑某常年在外打工,他在一个微信群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可得一千五百元,郑某遂在银行办理了2张借记卡并出售获利三千元,后其借记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郑某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出售公司对公账户获刑十个月
李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工商资料及银行对公账户获利数千元。上述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涉及被诈骗案案款4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冒用他人信息办理手机卡出售获刑一年
吕某系某手机营业点老板,有顾客找其购买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每张卡给其一千元,吕某利用为他人代办手机卡的条件,冒用他人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并出售。经查,其中13张实名手机卡被下游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吕某具有当庭如实供述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帮信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经济需求,为了赚取“快钱”,则走捷径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等支付、通讯工具,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置之不理,认为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无关紧要,实则大多情形下已构成“帮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了“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予以综合认定。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上述四个案例,均存在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属于“帮信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涉嫌构成该罪。上述四个案例中,行为人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均在20万元以上,且其中吕某案的违法所得亦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再次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不用或丢失,应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更不可为了贪图小利而予以出售、出租,否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535-60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