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没有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详情:原告施某与被告廖某系同学关系,且一起在市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17年8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出于信任,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且未让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10月,双方因某事关系闹僵。原告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否认借款事宜。庭审中,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转账系支付货款。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审查后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从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已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是所有的微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单个微信截图等。微信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明确身份关系,即微信主体系双方当事人(现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微信记录的完整性,能够客观的反映事实。故提醒大家,一旦双方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善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535-60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