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室-fws
首页学校首页部门简介工作动态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普法课堂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课堂 > 正文
借贷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20-07-15 11:29 吴芳兰  中国法院网 审核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没有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案情详情:原告施某与被告廖某系同学关系,且一起在市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17年8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出于信任,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0000元,且未让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10月,双方因某事关系闹僵。原告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否认借款事宜。庭审中,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转账系支付货款。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审查后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从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已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是所有的微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单个微信截图等。微信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明确身份关系,即微信主体系双方当事人(现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微信记录的完整性,能够客观的反映事实。故提醒大家,一旦双方有经济往来或重要事宜,请务必保留好完善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535-6010165*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更多>>
· 关于报送2023年法治建设...
· 关于清查登记现行有效合...
· 债权申报通知
·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
· 法律文书接收处理工作流程
·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 应诉案件流程
· 起诉案件流程

版权所有©鲁东大学 |   ICP09096634-1   |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