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合同已成为学校在教学科研、物资采购、合作办学、技术转让等活动往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合同虽然是从事教学科研、物资采购、合作办学、技术转让等活动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导致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最终学校在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担于校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发法律纠纷。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大家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法律事务室结合多年的法律实践,解析一些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方法。
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主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合同签订时,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他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一般可分为代理人与代表人。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可能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分别作一分析:、
(一)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1.签约主体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主体可能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
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学校则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大部分情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样就会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
很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围,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看看有无合同主体的公章,看看有无授权,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视而不见。如果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认可而归于无效的风险。
2.签约主体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
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终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代表人。
(1)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时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订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认可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
(2)签约主体为员工代表人时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作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可能无效,给学校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法律风险
当学校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审查他的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或进行追认。如果学校对自然人不作审查,很有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的结果。
2.合同主体为无权处分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时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学校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学校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3.合同主体不适格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
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筑、医药等行业。如果学校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这些行业一般所涉数额巨大,如果风险出现,学校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将难以估算.
(2)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比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如果学校在与在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时,就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风险防范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学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审查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忽略的一个环节。
(一)审查签约主体
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应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为员工代表人时,应要求员工提供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同进要仔细审查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等。
(二)审查合同主体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进行了解。
二、合同条款审查及风险防范
1.审查合同相对方名称是否规范
根据我国公司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即注册区域名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等几个构成要素。如果企业名称表述不规范,工商管理机关将拒绝企业注册申请。因此,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审查合同,应首先审查合同的首部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名称表述是否完整准确,此外,还应该核对合同上注明的对方企业名称是否和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2.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对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合同类型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对于某些根据合同文本可能会对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做出两种以上判断的情况,合同名称的准确尤为重要,否则对履行合同或者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法律条款徒增困难,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后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迥异。因此审查合同必须保证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对方根据合同可得利益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而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往往利用这些空档进行欺诈,之后又以合同没有成立或没有生效为由而不履行,或者以合同生效与权利并没有转移而由而不履行等。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件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履行行为。
4.审查合同标的条款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从合同法律审查的角度来说,仅仅看合同标的的有无是不行的,还要从标的的类型、价格、数量、履行约定、特别约定等角度对合同标的条款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标的的审查重点在于合同标的必须具体、明确,指向和边界清晰。合同标的价格审查的重点工作主要为在于价格条款是否存在,价格约定是否明确、具体,有关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否有歧义,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在合同标的为复数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标的的价格之后,还应当明确合同标的的数量,这样才能计算出合同项下标的的总价,因此,合同标的数量条款也必须具体明确。合同标的履行的问题,对于商品类标的来说,履行则涉及标的的规格特性、质量要求以及交付时间地点;对于服务类标的来说,履行则涉及标的何时何地提供、质量要求以及提供的期限。另外,如果是购买对方的产品,要注意对方是否是该产品上的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对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且一旦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己方损害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予以全额赔偿。
5.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对合同产品没有可适用的质量标准或者既有国际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几个标准存在的情况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时更容易发生纠纷。而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因此,为防止争议发生,首先应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并尽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观判断为标准。
6. 审查法律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一般分为纯商业上的条款和法律条款,商业条款是规定双方交易的条件,是双方对纯商业上的事务作出安排,法律条款则主要规定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一方出现违约时的处理。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条款:
(1)损害赔偿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己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对于此类条款应注意审查每一违约事项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和可预计的损失金额,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则己方有可能因轻微的违约事件而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应尽量将该条款修改为“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2)研发风险承担条款
就技术开发而言,一般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如果技术开发为产品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供应方只有在技术开发经采购方认可后才能供应产品,技术开发成功,当然可以将开发费用分摊到产品价格中去,一旦开发失败,产品供应事实上成为履行不能,这就存在开发费用承担的问题。因此在约定技术开发条款时应对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承担作出安排,否则就有一方承担所有风险损失的不公平后果。
(3)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如果合同履行涉及技术资料的交换,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规定双方互相对方承担保密责任,而且保密责任期限一般应持续到合同终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如果是关键技术秘密,应承担终身保密的责任。
(4)模糊的法律责任条款
虽然在合同文本中规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责任形式和赔偿金额,这种规定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时迅速有效地确定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数额。因此,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对双方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包括确切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5)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时,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对违约的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免除争议发生后举证证明损失额多少的问题。但是,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希望约定定金条款,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因为“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并且定金与违约金也不能相竞合,否则这样的约定会因为与法律相抵触而导致无效。
(6)争议处理条款的确定
合同争议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在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时,各方都希望争议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发生法院管辖争议。但是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就会避免合同争议解决前的法院关系纠纷了。
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时应如意避免如下问题:(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约定本身隐含了纠纷;(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因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导致约定无效;(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的受诉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
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定要约定明确。第一、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真实存在。我国仲裁机构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如果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该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约定无效。第二、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具体明确,不得笼统约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因为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不过,如果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区只有一家仲裁机构,一般认为该约定指定了确定的仲裁机构。第三,不得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时管辖,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效,争议由法院管辖。第四、约定仲裁可以不必限于各自所在地,因为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的问题,为了避免地方仲裁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约定双方以外的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风险及防范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不能抗辩权、补充协议等。
一、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二、避免验收货物不及时而错过异议期。购进货物需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
三、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对方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四、避免错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避免超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一旦客户通知学校解除合同,而学校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则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六、避免因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己方不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七、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为了保护己方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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