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17]2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保障学校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鲁东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工作需要,校长依法实施授权委托。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应该完成的事项,无需专门授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由学校统一制作、经校长签发、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外代表学校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权委托”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校长授权委托:
(一)合同事项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招投标事项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组织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产权登记事项授权委托,即办理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四)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授权委托,即代表学校参加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活动;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校长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代表学校对外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依法依规办理授权委托申请手续。申请代理人一般为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无明确规定或未经校长授权委托,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办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未经授权而以学校名义办理有关事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行为人承担,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备份归档,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须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方有效。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所在部门(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的申请和签发程序:
(一)申请代理人填写《鲁东大学重要事项授权委托申请书》,注明拟授权委托事项、申请代理人信息、授权权限、依据事实理由、授权委托期限等,并附上相关的文件资料依据。
(二)申请书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根据需要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资产、财经、审计、法律部门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须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代理人落实有关审核意见后,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法律事务室复核。
(五)法律事务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提出是否授权建议,并对建议的合法合规负责。
(六)提请校长授权委托。
(七)校长签字后,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并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60万元以上的合同履行上述程序;6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把关,然后报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即可。
第十五条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事项、权限以及期限内行使该权利。
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对生效授权委托书有任何修改。如情势变更,需要变更授权委托权限或期限的,代理人须交回原授权委托书,并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代理人不得转委托。确因代理人岗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委托时,应交回原授权委托书,再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授权委托。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解除或终止:
(一)授权委托期间届满或者委托代理事务完成;
(二)校长依法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存在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或终止的事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