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专门印发《关于学习推广鲁东大学典型做法在全省加快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并全文转发我校《关于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号召全省高校学习借鉴我校总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创新经验,加快推进全省高校法治工作。
今年4月,我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山东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部署,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率先研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围绕法治工作者必须“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聘了学校总法律顾问,做足“+”法,提升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高校,为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出了有益探索和经验积累。主要做法是:
明确任职条件——“法律人+内部人”。《实施办法》规定,总法律顾问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学校副处级或副高级以上职务职称的正式在编职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条件,强调总法律顾问要政治站位高、专业素养好、校情把握准,克服以往外聘法律顾问对校情不熟、参与不足、服务不好的弊端,充分发挥校内法律人才知校爱校的先天优势,提升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细化聘用程序——“人事选+学校决”。《实施办法》规定,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考察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经考核评估合格可以续聘。明确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严重失职、渎职等情形,将自动解聘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规定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制度,要求定期研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确保总法律顾问选聘、使用、监管的严肃性、正当性和法定性。
厘清工作职责——“全方位+整链条”。《实施办法》以“清单”方式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11项职责,确保总法律顾问有权有责,全方位介入学校法治规划、重大决策、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权利救济、法治宣传等工作,充分参与到学校自主办学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审查、事后处置等整个流程,坚持关口前移,敢问、早问、勤问、善问,做好学校治理的“参谋长”、学法用法的“辅导员”、法律纠纷中的“战斗员”、师生权益的“守门员”,改变以往法律顾问主要局限于审合同、打官司甚至不顾不问的现状。
创新工作方法——“牵总干+抓团队”。《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即对学校法治工作总顾总问、权责总担。同时构建“法治工作领导小组+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组+法治工作联络员”的法治工作网格体系,总法律顾问牵总统筹,联动各方,是学校法治工作队伍的“总领队”、法律事务处理的“总牵头”、合法性审查的“总把关”、普法教育的“总教头”,克服了以往法治工作各自为政、协调不足、配合不够的困境。
聚焦工作重点——“重维权+建机制”。依法治国首要是坚持党的领导,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实施办法》要求总法律顾问坚持顾根本、顾大局、顾长远,全面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是探索建立能用、管用、好用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高校法律文书清单制度、形成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普法机制等,积极适应高校内外部环境变化,不断提高干部师生的法治素养,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我校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学校法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就将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四大发展战略之一,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2015年设置法律事务室(正处级),编制3人。2017年以来,先后研制印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构建起学校法治工作制度的“四梁八柱”,形成了重大决策法律服务、“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归口管理”合同会审、涉法涉诉纠纷处理、法治宣传教育等独具鲁大特色的体制机制,法治宣传教育、专门法治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创新等一直走在全省甚至全国前列。
下一步,在省教育厅的指导支持下,学校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顶层设计,戒骄戒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学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好榜样示范作用,努力做好省教育厅高校法治工作“联系点”、依法治教“智囊团”、政策效能“观察哨”、改革创新“先行者”,加快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山东”贡献鲁大智慧和鲁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