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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16秒配乐,赔了1000元!这条短视频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

发布者:wzfws 发布日期:2026-03-17 浏览次数:

拍个短视频,随手配上一段喜欢的背景音乐,然后发布到网上——这恐怕是很多人都习以为常的操作。但是你知道吗?这短短十几秒的“免费”配乐,背后可能藏着一个“付费”的大坑。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短视频背景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大热歌曲制作短视频,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

这起案件给所有依赖短视频营销的企业敲响了警钟:16秒,足以让你从“流量王者”变成“被告席上的那个人”。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某网”上发布了一条视频,主题为“某某宿舍大比拼,欢迎学长学姐们投稿……”

为了烘托气氛,该公司还为视频配上了一段截取自歌曲《M》的背景音乐,没想到这段16秒的音乐却为自己带来了官司。

原来,这首名叫《M》的歌曲著作权由韩国公司独家授权给了中国境内某广告公司。

2024年,某广告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歌曲作为视频背景音乐,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严重侵害了其对案涉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视频背景音乐使用的是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的音源。而且,视频发布用的是个人账号,用于分享个人经验,不涉及任何商业目的和盈利,应属于法律上的“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其通过独家许可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广告公司为案涉歌曲的版权被许可人,且广告公司有权转授权,因此广告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音源的问题,根据广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取证截图可知,案涉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了案涉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侵犯了广告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案涉背景音乐的音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使用案涉歌曲仍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某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短视频平台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某科技公司将视频进行公布展现给公众,无论为个人目的使用还是商业目的使用,均已经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广告公司对案涉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每一个短视频中的背景音乐,都可能埋着一颗“版权地雷”。视频虽短,但“微时长”不等于“零风险”。

在“短视频”这一特殊领域,“音源或其他资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难以成为免责事由。除此之外,如果发布短视频的账号背后主体为公司,也难以认定短视频对背景音乐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的判决斩断了前述错误逻辑的同时,也宣示着,虽然时代赋予了每个人话筒,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播放他人的唱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