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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30万借款大半无效?“套贷转借”的坑,再熟也别踩!

发布者:wzfws 发布日期:2026-01-14 浏览次数:

熟人之间借钱周转本属常事,但若出借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则可能埋下法律隐患。近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套贷转借”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从合同效力、责任划分到利息计算,给出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当初好心借钱帮老同学周转,没想到他不但不还,还说合同无效!”法庭上,手持借条的熊女士既无奈又气愤。

2017年7月,何先生因经营急需用钱,向同学熊女士借款。熊女士出于同窗情谊,考虑到自己银行卡内有此前从银行贷出的28万元,连同自有资金8万元,才将30万元出借给何先生。何先生当场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年,月利率2%(年化24%)。后因何先生未按约还款,熊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

何先生辩称,熊女士出借的款项中有28万元来自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属无效,自己只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熊女士出借的30万元里,有22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该部分转贷行为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因此,涉及22万元的借贷合同无效,而剩余8万元属于熊女士自有资金,该部分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何先生仍需返还22万元本金。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过错:何先生明知借款来自贷款仍予接受,熊女士则因贷款实际承担了利息成本。为公平起见,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判定:

22万元贷款转贷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贷款期间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对熊女士主张的24%年利率不予支持。

8万元自有资金部分,借款利息按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何先生已偿还金额中超出应计利息的部分,依法冲抵本金。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必须坚守“资金合法”的底线。出借人切忌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网络借贷等渠道套取资金进行转贷。此类行为不仅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高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使出借人面临征信受损、被金融机构追偿的风险。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甚至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借贷双方关系亲疏,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套贷转借”等不规范操作,既损钱财,又伤情谊,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