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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宣判:判赔9万余元!

发布者:wzfws 发布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

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时,一矿泉水瓶从高空抛下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通过查看监控,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随后当事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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