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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者的“保护伞

发布者:wzfws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

【案例】

吴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看到一款羊毛衫在搞限时促销活动,活动规则显示2020年11月10日0时开始促销,前半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一折的超低优惠。为享受该优惠,吴女士一直熬夜至该日0时下单购买并付款成功,之后便等待卖家发货。第二天,吴女士再次登录该网购平台发现,卖家私自发起退款关闭了该条交易,并将货款全额退还。吴女士知道后非常失望,自己为了下单熬夜付出,心里的那份期待却落了空,于是去找卖家理论。卖家却称促销价格低,购买量太大,只能临时限购,但其表示已经全额退款,所以不承担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吴女士与卖家签署的合同为电子网络购物合同。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回归到本案,吴女士在提交订单成功后,他与卖家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吴女士应履行付款义务,卖家应履行按时发货义务。但卖家非但没有发货,反而单方取消订单,故吴女士有权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

随着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吴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消费经历。除了卖家单方取消订单外,卖方延期发货、快递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等情况也不在少数。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该规定,当我们享受签收“网购”快递包裹快乐的同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完成交付,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才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者身上。

如今在网上购物用户规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涉及“网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实施之前,消费者遇到该类事情想要维权确实比较困难,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法律对网络购物中的这种行为有明确规定。本次《民法典》实施后,消费者维权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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