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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赚不赔”“重金求子”……江西高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wzfws 发布日期:2021-05-06 浏览次数:

“稳赚不赔”“重金求子”......

你以为的“天降馅饼”

实则是骗子早就拟好的“剧本”

只等你乖乖入套

4月23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并发布六大典型案例。据悉,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审结诈骗类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共计5626件9852人,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811件2091人。

1.号称“稳赚不赔”数月骗取百万余元

“只要在这个网站上投钱,我包你稳赚不赔!”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间,陈某金(已判决)吴某攀、苏某杨、陈某辉、陈某阳和杨某祥(已判决)、陈某华(已判决)等人组成犯罪团伙,通过建立虚假赌博网站,诱使被害人在其建立的网站上建立私人账户参与赌博,并承诺稳赚不赔,以小额获奖提现诱骗被害人汇入大额资金,并以继续充值成为VIP、交纳账户解冻款、保证金才能提现为借口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后不予提现,诈骗金额共计130.315万元。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瑞昌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攀等人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2.“富婆”重金求子巨额报酬实则圈套

“因丈夫丧失生育能力,为继承丈夫巨额家产,现找一名健康男性与我共育一个小孩,如有诚意我将先付100万元定金,成功怀孕再付400万元报酬……”

2016年1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夫妇通过编造“重金求子”的圈套,骗取他人钱财。利用变声软件,汤某某摇身一变成“富婆”。并伙同其他被告人冒充律师,先后以话费、保证金、公证费、过境费、个人所得税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自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汤某某、吴某某伙同其他7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765万元。

综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赃款或从犯等情节,鄱阳县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二万元。

3.冒充“女大学生”骗取“嫖资”

2018年9月,被告人温某、胡某、李某某在宁都县成立诈骗窝点。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10日晚到诈骗窝点上班,次日起冒充在台湾就读的女大学生兼职“援交”的方式,通过line聊天软件对台湾地区的男性进行诈骗,要求被害人在24小时便利店购买mycard游戏卡、MOL卡、CASH游戏卡或苹果卡充当“嫖资”,其获得充值卡账号、密码后交由李某某出售变现,所得人民币转给温某管理。该犯罪团伙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9637.155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加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4715.533元。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

宁都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充当“车手”转移赃款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转移赃款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产业链”,其人员俗称“车手”。

被告人党某某、省某某为通过将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获利,购买POS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及手机卡,并制作用于招揽“生意”的小广告卡片联系业务。2018年3月14日至16日,二被告人先后9次通过刷卡、取钱、送钱等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共计106.72万元,并按照15%比例获取手续费。

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上饶市广信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5.伪装客服办贷款诈骗13万余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拨号软件散布虚假贷款信息,谎称自己是办理贷款的客服,并通过QQ向对方发送虚假的营业执照、员工证件、电子贷款合同等材料,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办理贷款需要保险费、提高信用积分、验证还款能力等理由让对方通过二维码支付钱款。共骗取被害人季某、张某等12名被害人13万余元。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坦白、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南昌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积分兑礼品”骗取财物212万余元

2016年9月始,被告人林某、胡某某夫妇冒充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以提供积分兑换礼品服务为名,获取20余万条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其后变卖获利。而其许诺给被害人的礼品价值远低于在官网实际兑换的虚拟商品,甚至不履行承诺。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林某、胡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212万余元。

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诈骗金额、退赔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2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

(新法制报 王白如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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